1)为确保卖方供货皮带机的质量、性能及成套性,卖方须按现有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严格的检查、试验和试运行,切实做到不成套、不合格品不出厂。
2)卖方应在设备出厂试验前30天通知买方,若买方收到通知并书面告知卖方不派代表赴制造厂参加见证试验或未按时到厂,则卖方可在买方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结果证明。
3)不论买方是否参与监造和检验见证或认可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卖方对所供设备满足技术规范和有关适用标准应负的合同责任。
4)卖方验收前应提供出厂检验大纲,并将竣工资料整理成册。竣工资料应至少由下列部分组成:
皮带机质量证明文件,其中原始件应完整,书写纸张良好,字迹清楚,数据准确,签证或签章手续齐全。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皮带机材质证明及检测和试验报告、质检评定结果报告、外协和外购件合格证、部件组装和总装检测及试验记录、焊缝质量检验记录及无损探伤报告、防腐涂装施工记录及质量检验报告、铸锻件探伤检验报告、零部件热处理试验报告及原始记录、重大质量缺陷处理记录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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